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采購行為,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監督和管理,節約國有企業資金,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活動。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采購,是指國有企業使用國有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國有企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貨物,是指形成固定資產的物品。
第三條 國有企業的工程建設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國有企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采購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須在當地國資網和招標投標網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內發布,根據需要可以在其他媒體上發布信息,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六條 在國有企業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七條 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市國資部門)是國有企業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國有企業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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