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總則 二、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 四、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五、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六、員工培訓 七、勞動定額管理 八、勞動用工(合同)管理 九、勞動紀律 十、獎懲 十一、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勞務派遣員工規章制度另行規定)第三條 員工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四條 公司有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第五條 公司招用勞動者時,需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第六條 新員工報到時需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及前工作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公司人力資源部驗原件留復印件;無相關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員工應提供相關證明。第七條 接到公司的錄取通知后,新員工即可與人力資源部聯系體檢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領取體檢表格并在一周內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結果不合格的,公司將隨時決定終止錄用,因個人故意拖延體檢時間或隱瞞體檢不合格結果的,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隨時終止錄用。第八條 新員工報到時應交3張1寸照片及身份證原件,用于辦理工作證、醫療保險病歷本、開工資帳戶。第九條 體檢等錄用條件符合后,企業予以錄用。錄用后員工應在10個工作日內調檔,調檔同時轉入社保關系;檔案調入公司的員工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開始時間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未經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做兼職工作。第十條 公司不得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三章 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含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津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第十三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月基本工資÷174小時。
第十四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個月內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2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八條 員工病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但病假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九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6)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7)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8)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二十二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 員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二十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長不超過3小時 ,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六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或經本人申請,填寫《安排加班表》或《申請加班表》后,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查備案;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二十七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二十八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十年者5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5天。
(2)婚 假:員工結婚,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 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女員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看護假3天。對晚育的,延長女職工產假三十天,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給予探親假。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對某些患特殊疾?。ㄈ绨┌Y、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九條 公司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員工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錄用新員工,應在一周內對新錄用人員開展有關公司制度、安全、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雙方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第七章 勞動定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采用科學的測算方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
第三十八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崗位,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有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九條 公司確定或變更勞動定額標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后實行。
第八章 勞動用工(合同)管理
第四十條 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二條 公司使用勞動保障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使用經雙方平等協商修改后合法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文本經員工本人和公司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員工不同意簽訂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連續與企業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員工不同意簽訂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員工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學歷、技能、資格、稱號等)發生變化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公司人力資源部,否則員工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四十六條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前30日發放《訂立勞動合同通知書》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續簽的在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五十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九章 勞動紀律
第五十一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考勤,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負責人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3日書面通知;
(9)員工提前30日辭職或未提前30日辭職經企業批準的,憑《解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表》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二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三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十章 獎懲
第五十四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發獎金、加薪五種。
第五十五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五十六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發獎金、加薪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五十七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解雇警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八條 員工在一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1次予以口頭警告,第2次予以書面警告,第3次予以解雇警告,第4次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3)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6)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17)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8)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
(19)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依法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0)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21)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22)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23)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24)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25)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2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損害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六十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六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可以與員工先進行平等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六十三條 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