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稱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委)依法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備案。第三條 市政府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逐步實現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第四條 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主權,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并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第五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嚴重疫情等重大、緊急情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六條 市政府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市政府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市政府國資委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市政府國資委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督機構,管理外派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分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編制收繳計劃、組織收繳和進行考核,按照投融資規劃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六)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七)依法監督和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八)依法推動市屬重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市政府國資委的主要義務:
(一)依法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建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義務。第九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第三章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第十條 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權限、選任原則和用人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考核結果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第十二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可追溯經營責任的長效激勵與即時激勵、收益與承擔風險相結合的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第十三條 按照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難度、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制定其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辦法。第四章 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市政府國資委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第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國資委審核或審核批準: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屬非主業范圍的重大項目投融資;
(五)國有股權轉讓;
(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七)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八)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九)捐贈企業生產經營性資產;
(十)按照規定需要經市政府國資委審核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