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知識財產權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是從西方引入的。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最早由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佐夫首創。后來,比利時法學家皮卡提出“知識產權”理論。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范疇,它根本不同于對物的所有權。這一學說在國際上得到廣泛傳播并為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所承認。
知識產權是從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譯過來的,有的又譯為“知識財產權”“知識所有權”“精神產權”“無形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等。我國臺灣地區的不少學者常使用“智慧財產權”術語。我國民法理論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曾稱之為“智力成果”,我國1986年六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與國際接軌,采用了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作為正式的法律用語,稱之為“知識產權”。
2. 什么是知識財產權人
我覺得首先你應該搞明白知識產權的概念,你就明白有前途了。
知識產權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即對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科學發現;
工業品外觀設計;
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制止不正當競爭;
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3. 什么是知識財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代理是指代理當事人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行為,主要包括國內外專利代理和商標代理,還包括版權登記代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代理等其他知識產權類別的代理行為。
專利代理主要包括:專利申請、專利無效、專利訴訟、專利戰略布局、專利咨詢等方面的業務內容。
商標代理主要包括:商標申請、商標注冊、商標爭議與異議、商標維權等業務內容。
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質量高低,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專利申請的質量。因此,提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質量將對提升我國專利申請質量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針對專利質量的衡量標準,目前我國還沒有固定的統一模式
一是對于所涉及技術方案發明構思的描述和理解是否準確適當。由于專利申請的核心是一種技術發明構思,因此,對于技術方案本身的準確把握和恰當描述是在保證專利質量的前提下,使該描述與純粹的科研角度技術描述有所差別。
從科研角度,其對技術方案的描述應該僅僅是技術本身,而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技術方案是在該方案的基礎上,結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法定描述,根據其技術本身在法律層面上界定出一個適當、匹配的法律保護范圍。
這就需要在深入理解其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兼顧其技術領域未來發展的前景,從而使該專利權經得起時間和技術發展的檢驗。
二是專利申請權利本身的穩定性。申請專利的目的不僅僅是獲得一項專利權,而是要獲得穩定的且與其技術發明構思相匹配的保護范圍,因此,權利的穩定性也是專利質量的重要衡量標準。
而要獲得穩定性較高的專利權,就需要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充分斟酌和深入了解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準確運用法律語言與技術術語,全面把握技術方案本身的核心技術,撰寫出技術內容準確、邏輯清楚、保護范圍完整的專利申請文件,從而獲得相對穩定且保護范圍適當的專利權。
三是要經得起行業技術發展和法律訴訟的檢驗。專利權作為一種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是以技術方案為載體的一種財產權,其權利存在的基礎是以該技術發明構思是否符合創新性為前提。
而任何一項創新技術的產生,又都必然受限于當時的歷史發展條件以及技術制約,因此,在撰寫一份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時,也應盡可能從橫向與縱向、內涵與外延等方面了解該行業技術的未來發展趨勢。
4. 知識產權是什么財產
知識產權里既有財產權,又有人身權知產:1、著作權:(1)其中的發表權(時間限制:死后50年),修改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就是人身權,(2)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工業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香檳”就是地理標志),主要為財產權
5. 知識財產權一般包括
四大基本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一、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稱為平等權?;竞x為: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禁止差別對待。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稱為平等權。它包含了以下基本含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別對待。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它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享有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基本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擇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
憲法規定,我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政治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這六項自由是公民關心國家大事,表達自己意愿和要求的一種民主權利,也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一種形式。當然公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來行使這些權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彼暮x是:
(1)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內,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4)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及保存私人財產的場所。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憲法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 知識產權包括財產權
1、無形性
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占有是一種無形的占有,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使用不同于對有體物的使用。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使用形態的特殊性, 決定了利用其獲取收益的過程也與利用有形物獲取收益的過程有所不同。
知識產權客體的處分形式特殊。不會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
2、雙重性
知識產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 人身權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署名權、榮譽權,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
人身權與智力成果創造人人身不可分離,因而不能轉讓、贈予和繼承。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獲得一定報酬和獎勵的權利, 如專利權、商標及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等。財產權可以轉讓、贈予和繼承。
3、專有性
對知識產權使用上的壟斷, 即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允許不得在一定的地域內、一定的時間內使用知識產權的客體。
第一, 獨占性,即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到嚴格保護。
第二, 排他性,即對同一項知識產品, 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
4、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據一國法律, 在該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內生效, 權利的效力不及于他國,他國沒有承認和保護該權利的義務。
5、時間性
知識產權僅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 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 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類所共同使用。
7. 知識產權是財產權么
知識產權三大內容包括:1、專利權。專利權是依法授予發明創造者或單位對發明創造成果獨占、使用、處分的權利。2、商標權。商標權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3、著作權。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對自己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專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8. 知識產權是財產權利嗎
不屬于傳統知識產權范疇的是榮譽權;榮譽權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榮譽既得權表現為榮譽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榮譽及其利益的獨占權,其他任何人都對這一權利客體負有不得侵犯的法定義務。榮譽期待權,即榮譽獲得權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而組織沒有授予其榮譽,就可以向組織主張應獲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獲得權指向的對象也是榮譽,因此不影響榮譽權客體的一致性。
9. 知識財產和知識產權的區別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于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
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擴展資料:
1、人身權利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2、財產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